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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超再审获无罪 最新国家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发布日期:2020-01-14    作者:燕郊王琦律师
【张志超再审获无罪】2020年1月13日,备受关注的山东张志超涉奸杀案在淄博中院迎来再审宣判,法院当庭宣布张志超、王广超无罪。此时,张志超已入狱13年。
  宣判后,张志超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表示,“听到无罪的时候我没有那么激动,时间那么长反而有些麻木了。这么多年,心里的一块石头放下了。”
  对于未来的打算,张志超说,自己还年轻,下一步准备好好学一门技术,还有机会好好孝敬母亲,并准备在律师的帮助下申请国家赔偿。
  界面新闻此前报道,在最高人民法院下达再审指令两年之后,山东张志超涉奸杀案再审经过六次延期,于2019年12月5日在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张志超坚称自己无罪,公诉方则表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山东高院按照疑罪从无改判张志超无罪。
  时间追溯到2005年1月10日清晨,山东省临沭县第二中学一名女生在校突然失踪。一个月后,该女生的尸体在学校一男生洗刷间被发现。经临沭县公安局侦查,认定该校时年不满16岁的高一学生张志超强奸杀人。2006年3月,张志超以强奸罪被判无期徒刑,张志超的同学王广超因犯包庇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张志超一直坚称自己无罪,申诉被屡次驳回后,该案在2016年迎来转机。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远程接访系统进行了三次视频接访以了解该案案情,并正式立案审查。
  2017年11月16日,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消息,最高法经审查作出再审决定,认定被告人张某超强奸致人死亡、另一被告人王某超对其包庇的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再审。
  张志超的代理律师王殿学此前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表示,最高法做出再审决定的关键,在于此案存在诸多疑点。该案不仅物证稀缺、口供矛盾,证据上也有种种漏洞,且在侦查阶段,张志超是在遭遇刑讯逼供的情况下作出有罪供述。
  经过六次延期之后,2019年12月5日,张志超涉奸杀案再审一案在淄博中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张志超继续坚称自己无罪,并称自己从一个16岁的未成年人长大至今,被关押的15年牢狱生活给他身心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张志超的代理律师李逊表示,张志超的有罪供述存在严重的刑讯逼供情况,不应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山东省检察院提供的新的证据,公安部的鉴定显示,现场没有张志超的任何生物痕迹。
  公诉方山东省检察院检察员则在庭审中表示,现有的证据不能相互印证,无法形成张志超强奸杀人的证据链条,对于没有证明力的,或者证明力不足的证据,不应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山东高院依法改判张志超无罪。
  根据山东省高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8)鲁刑再2号显示,原审据以认定张志超、王广超犯罪事实的主要依据是两名原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以及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的印证。但本案无客观证据指向张志超作案。
  山东高院判决,撤销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志超、王广超无罪。
最新国家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2019年5月15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315.94元。
  据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及人社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新的日赔偿标准为315.94元。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自2019年5月15日起执行该日赔偿标准。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如何申请国家赔偿?
  (1)首先,提起国家赔偿的请求人为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2)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为在自身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以及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机关。行政赔偿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3)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年、月、日。
  (4)赔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偿,或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行政赔偿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刑事赔偿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请求人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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