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案由: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反诉被告):赵某,男,198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荣,四川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学德,四川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王某,女,198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
2、判令王莉返还购车款170000元。
3、判令王莉支付违约金41500元(成交价207500元的20%)。
案情简述:
2018年8月17日,赵某与王某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赵某向王某购买川A×××××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成交价格为207500元。合同约定王某应对该车手续及车辆的合法性负责,包括该车在交付前发生过违法、违规、违章责任等费用由王某承担,合同违约金为成交价的20%。由于该车挂靠在成都蓉鼎力马运业有限公司名下,双方约定由王某负责将该车提出原公司,相关费用由王某支付。王某需将原公司所有提档资料交给赵某并协助赵某过户,车管所费用由赵某支付。签订合同当日,赵某按约定交付部分购车款170000元,王某将车辆交付给赵志。
合同签订后,因王某与挂靠公司就提档问题存在分歧,王某未能按协议协助赵某完成提档过户。同时,车辆在交付时未进行年审,赵某因此在取得车辆后一直未能正常运营使用。
判决结果:
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如下:
1、王莉与赵志于2018年8月17日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于2019年4月22日解除。
2、王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赵志购车款170000元,并给付违约金21500元,合计191500元。
3、赵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莉川A×××××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
律师点评
本案中,对方当事人违反了买卖合同约定的协议过户义务,确系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而我方主张解除合同,按照协议约定要求对方赔偿违约金,维护了我方当事人合理的正当的权益。
在生活中,买卖合同关系是最为常见发生的一类法律关系,一方支付合理对价,一方交付标的,双方均在其中享有权利,负有一定义务。正如在本案中,赵某支付了购车款后,王某就有协助车辆过户的义务,但是因为与挂靠公司的纠纷,导致无法完成车辆过户,赵某因此也无法正常使用车辆开展运营活动。王某没能及时履行过户义务,构成违约,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情形,作为守约一方,赵某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并且主张违约金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