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2012年3月8日,甲向A银行申请办理A银行信用卡。甲在申请信用卡的过程中,声明在申请书上所有的记载均属实;已阅读并了解申请表的《中国A银行信用卡章程》、《中国A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自觉遵守章程及合约中的各项规定;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信用卡领用合约载明以下内容:乙方(即领用人)及其副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均需严格遵守《中国A银行信用卡章程》;乙方应承担因其信用卡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透支本金、利息、服务费(取现费、年费、手续费等各项费用)、滞纳金和超限费等;乙方还款顺序为服务费、滞纳金、超限费、利息、取现、已结转的分期付款金额、转账、消费的贷款本金和未结转的分期付款金额;乙方账户任一笔贷款逾期90天以上后,对于乙方还款甲方(即A银行)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透支利息、费用(年费、滞纳金、超限费、手续费等各项费用)直接记入乙方账户。《A银行章程》规定:信用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变动而调整;持卡人未全部偿还最低还款额,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缴纳滞纳金;持卡人超信用额度用卡时,应按超过信用额度使用部分的5%支付超限费;持卡人须按发卡机构确定的年费标准及相关年费政策缴纳年费;持卡人接受发卡机构其他信用卡相关服务的,应按照相应的标准支付服务费用,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收费项目及标准如有变动,以发卡机构最新公示为准。后A银行批准甲的申请,将信用卡交付甲使用。2013年3月13日,A银行信用卡中心成立,A银行将信用卡欠费追偿业务全部授权与信用卡中心负责。截至2013年10月29日,甲尚欠信用卡中心信用卡欠款本金299905.18元、利息18770.59元、滞纳金44330.64元。
律师认为:A银行与甲之间形成的银行卡服务合同关系,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应属有效民事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甲在享受到A银行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后,应当根据双方约定按期归还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并支付相关费用。现甲未在还款期限内偿还所使用的银行款项,且该行为已符合银行收取相关费用的标准,故信用卡中心要求甲偿还透支本金及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事实及法律依据充分。
法院判决:被告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欠款本金二十九万九千九百零五元一角八分及截至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的利息一万八千七百七十元五角九分、滞纳金四万四千三百三十元六角四分;二○一三年十月三十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及相关费用,按照《中国A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及《中国A银行信用卡章程》的规定计算。
如果被告甲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