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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诉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行政验收案
发布日期:2020-01-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基本案情】

  2011年11月,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认定馆驿街以南棚户区改造工程1-8号楼及地下车库的消防设施抽查合格。戴某对该通知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2012年10月,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高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认定《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属技术性验收通知,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裁定驳回原告起诉。2013年1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济行终字第223号行政裁定,撤销原审裁定,指定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定认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是对建设工程消防设施质量监督管理的最后环节,备案结果中有消防竣工验收是否合格的评定,具有行政确认的性质,是消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司法审查。

  【意义点评】

  本案属于新类型案例,明确了消防备案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拓宽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七卷收录,并获2013年度全国法院行政审判优秀调研成果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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