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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理论基础
发布日期:2020-01-09    作者:单义律师
1.诚实信用原则
        在我国几千年的历史进程中,诚实守信一直是衡量一个人道德水准的重要标志。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诚实守信的重要性更加凸显,逐渐上升为法律原则。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新增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首次在民事诉讼中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这是《若干规定》制定的理论基础。民事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就其本质而言,仍是审判活动的继续,是债权人合法权利能否最终实现的凭仗。根据诚实和守信的道德准则,要求被执行人应当恪守诺言,诚实履行生效裁判。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这是制定《若干规定》的直接依据,解决了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合法性问题。由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较为原则,法律条文的实施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若干规定》就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统一了法律适用标准,规范了具体操作程序,明确了信用惩戒的对象、措施和程序,进而形成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
2.效率原则 
        效率是执行的生命。这里的效率不仅指执行速度要快,而且还要求保障执行的质量,最大限度的实现债权人的利益。执行难问题一直困扰着各级法院,在实践中,经常出现被执行人拖延执行、逃避执行等情况,使司法执行难以顺利进行。《若干规定》的出台力求打造“一事失信,事事受限”的社会氛围,有力促进了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自己的义务,提高了执行效率,维护了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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