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应从影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角度进行理解,对“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不能用债权人是否最终实现债权来衡量。对于债务人逃避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导致人民法院执行机构通过法定执行措施无法继续执行或者根本无法运用法定执行措施时,即使债权人通过再次起诉等途径最终实现了债权,仍应认定出现了“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结果,可以追究债务人的刑事责任。随着高层领导认可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追究这类犯罪的机制不断完善,刑事辩护律师为这类案件的辩护也会逐步增多。
“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是指债务人逃避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造成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无法运用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或者虽然运用了法律规定的各种执行措施,仍无法执行的情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是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因此,应当从影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角度来理解“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而不是从债权人是否最终实现债权的角度来衡量的原因。当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债权人权利最终无法实现时,表明债务人“拒不执行”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依照规定应定罪处罚,但不能将本罪的定罪范围局限于此。
对于债务人逃避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导致人民法院执行机构通过法定执行措施无法继续执行或者根本无法运用法定执行措施时,即使债权人通过再次起诉等途径最终实现了债权,也应该认定出现了“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结果,可以追究债务人刑事责任。如果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狭隘地理解为债权最终无法现实,就背离了刑法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所保护的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的初衷,难以发挥用刑罚的威慑作用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目的,给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工作造成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