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8日,证监会发布2020年的第1份处罚决定书(文号:【2020】1号),该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是对“阜兴系”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罚。
根据处罚决定书查明的内容,涉及160个基金产品,涉案368.45亿元,影响巨大。“阜兴系”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侵占、挪用基金财产、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及最低收益等违法行为,最主要的违法行为还是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相关规定,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以向基金管理人索赔,如果基金托管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过错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法律规定,赔偿财产来源是侵权人的自有财产,不是基金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