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干部贩卖毒品被逮捕
2008年,浙江台州市天台城建监察大队副大队长童某的朋友应某送给童某3粒麻古毒品,后童某将麻古掺在香烟里吸掉,并感觉前所未有的兴奋。2009年上半年,被告人童某开始跟着应某吸食冰毒,但毒品基本由朋友向别人购买。2010年2月,童某从外地出差回来带了2克毒品,打算自己食。2010年5月,童某的朋友许某毒瘾发作,打电话向童某寻求毒品,后童某将0.5克冰毒和一粒麻古包好后从单位二楼窗户扔给许某,许某则把500元人民币塞在监察大队的卷闸门后离开。2011年8月起,被告人童某先后多次向他人购买毒品,童某将所购毒品再次卖给许某、袁某、朱某等人。2011年6月29日,被告人童某到公安局投案自首,同年8月3日被批准逮捕。
贩卖毒品罪如何定罪量刑
2012年3月6日,天台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将被告人童某公诉至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人民法院,后又于4月16日作出补充起诉。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童某是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和投案自首、立功表现等方面展开了辩论。
天台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及被告人的供述,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并与本案相关联,故对证据的证明效力确认,依法采纳为定案依据,其行为以构成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
因此,天台县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两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童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7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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