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适用
201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首次将绿色发展理念上升至法律制度之高度,确立了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绿色原则,对解决我国面临日益严重的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但绿色原则毕竟是新近确立的民法基本原则,其是否能够在现实案件裁判中真正发挥效用,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发挥绿色原则的适用质效,必须构建规范、统一的适用机制,以保障其适用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一、理念转变:明确绿色原则的可适用场域
笔者认为,绿色原则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适用:1.解释法律规范或合同条款。目前,涉及绿色原则的法律规范主要是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中的环境污染责任一章,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官不可避免地需要借助绿色原则对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解释;对于涉及环境资源合同的案件中,为了确定案件事实还可能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其解释应当符合资源节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2.评价当事人的行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实际情况是法院进行裁判时考虑的重要因素。如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的履行行为应当遵循绿色原则并承担相应的附随义务。如果违反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法院可以根据绿色原则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对于符合绿色原则的行为,法院应当确认法律行为有效、支持诉讼请求、保护绿色原则履行方的利益。3.确定、分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若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于权利义务并不明确,法官可以依据绿色原则,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角度出发,确定、分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4.释法说理。对于涉及环境资源的案件,为了更好的起到法律宣传、增强裁判文书说服力的作用,可以通过引用绿色原则的内涵进行释法说理,提升裁判文书的说服力和司法公信力。
二、程序规制:严格的绿色原则适用程序
严格的原则适用程序,可以帮助法官根据既定流程保证绿色原则的有效适用,避免出现裁判差错。1.适用前提制约。在具体的个案裁判中,如果已经有明确的法律规则,法官不得置规则不顾而直接使用原则,即“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逸”。因此,只有在“规则不能”的情况下,法官才有权适用绿色原则进行裁判。具体包括:第一,规则模糊,即规则的字面含义模糊而难以确定,导致不同的理解,此时法官需要借助绿色原则探寻立法者的意图,选择一种合乎个案公正处理的较好解释,弥合法律规则的歧义性和模糊性。第二,规则冲突,即针对同一事实问题,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规则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与指示,在效力上发生冲突。此时,法官需要结合绿色原则进行法益衡量,充分考虑应受保护的法益的实现程度、损害如何最小化等因素,对相关规则进行取舍。第三,规则漏洞,即法律规则对当下案件所涉及的事实情形未作规定。涉环境资源案件具有公益和私益交织的特点,在考虑其合同效力、责任认定、权利义务分配等方面均可能没有相关规定,此时法官需要借助绿色原则,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角度予以综合考量。第四,规则适用于个案可能显失公正的个别情况。此时绿色原则的适用只能是适用规则将导致个案的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情况。2.强化司法程序公开。法律原则的裁判是一种非常规的司法裁判方式。因此在适用绿色原则时,法官应当贯彻程序公开的法律思维,强化庭审过程中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论,强化法院与当事人和公众之间的信息互动,以不断明晰绿色原则适用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若一方当事人主动提出绿色原则的适用问题,法官不得回避,应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此进行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并适时行使释明权,增强审判过程的公开化,保证裁判结果的公正性。3.充分的论证说理。法官在具体适用绿色原则进行裁判时,应当将绿色原则的内涵与具体个案联结起来,将其对案件事实性质的认定以及作为裁判依据的绿色原则解释的思维过程对外开示,详细说明将绿色原则与个案结合的原因及逻辑勾连,以达到让人信服的程度。具体为:首先是绿色原则的裁判性阐述。当适用绿色原则时,应当首先论证绿色原则具有裁判性,而非仅仅是宣示性原则。其次是绿色原则适用的原因。法官应当结合具体个案,阐明个案已经满足“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逸”的前提。最后是绿色原则的具体化工作。法官通过涉案证据和调查清楚的事实论述个案事实是否是绿色原则所能涵摄的范围之内,并通过详实的辩证说理和严谨的逻辑论证以证明裁判结论的正当性。
三、机制保障:完善绿色原则运用的配套性规则
1.完善案例指导制度。案例指导制度的核心在于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行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这与绿色原则适用的初衷是一致的。鉴于省一级地方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立法模式上的相对统一,可充分借助省级法院公报的权威平台,以参阅案例的方式对本辖区已生效的有关绿色原则的典型案例予以整理公布,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同时,通过重点案件评查、对下指导等方式,对绿色原则适用进行纠正和指导,合理限制法官原则适用方面的自由裁量权,防止同类型案件差异过大,导致案件出现错误或瑕疵。2.构建绿色原则适用的类型谱。建立绿色原则适用的类型谱,有利于提高原则适用的确定性和一致性,有效避免绿色原则的内涵陷于飘忽不定或者空洞无物。因此,在积累大量判例的基础上,法官可将绿色原则的适用类型进行分类,以增强其适用的可参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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