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阻碍人民银行检查监督的证据
发布日期:2020-01-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规定,对人民银行依法实施的现场检查,被检查人有“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不得擅离职守”的义务,当然更不得拒绝检查。如当事人不让进入检查现场、不按要求提供检查所需资料、不如实回答询问或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对检查人员进行人身侵害等,都属拒绝、阻碍检查监督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因此,在出现拒绝、阻碍人民银行检查监督的情形时,可以通过制作现场笔录、录音、录像、收集证人证言,必要时可采取公证的方式取得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