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二○一○年五月七日
第七十七条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因此,合同诈骗罪中对数额较大的标准为二万元以上。对于何谓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目前尚无明确的规定,有的省市出台了单独规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的通知
豫高法【2013】336号
2013年9月18日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故,河南省合同诈骗罪的定罪追诉标准是:
2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
20万元--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
1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