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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监视居住
发布日期:2020-01-02    作者:张学增律师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05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监视居住。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对于被取保候审的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可以改为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不得中断案件的侦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案情变化,及时解除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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