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刑事辩护时经常会遇到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损害赔偿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解决,即当事人和解及附带民事诉讼,那么律师又怎样理解这两种赔偿方式的区别以及对被告人量刑的影响呢?
当事人和解与附带民事诉讼在功能上具有一定的趋同性,两者都有助于促使双方当事人化解矛盾,但是,采用达成和解的方式赔偿损失,更有助于确保被害人获得相应的损害赔偿。当事人和解与附带民事诉讼调解有哪些不同呢?。
一、从性质和程序上看,附带民事诉讼是被害人一方针对犯罪行为导致的物质损失单独提起的诉讼,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诉讼,以被害人等权利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为前提条件。当事人和解是被害人一方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私人之间的和解,不是一种诉讼形式,当事人和解可以在侦查、起诉、审判的任一阶段达成。
二、在方式和范围上,附带民事诉讼主要涉及的是损失赔偿问题,刑事诉讼法限定了赔偿的范围,法院可以进行调解,并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裁决。当事人和解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产物,其解决的不是单纯的赔偿问题,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真诚悔罪,并通过赔礼道歉的方式获得被害人一方谅解,进而达成和解协议的,这种和解不涉及损害赔偿的范围问题,双方可以协商确定赔偿数额。
三、在赔偿的效果上,当事人和解可以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任一阶段达成,法律赋予其终结诉讼程序的功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附带民事诉讼一般是在审判阶段提起,没有终结诉讼的功能,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是酌定量刑情节。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和解对案件处理及量刑的影响,相对于附带民事诉讼有着独特的价值。
四、在制度功能上,当事人和解与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作为两种行之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各自独特的适用范围,是并行不悖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等阶段达成和解,此时被害人通常不会再提起民事诉讼,这实际上是排除了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在共同犯罪中被害人可以对未达成和解协议的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达成和解并获得赔偿后又坚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鉴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被害人的合法权利,人民法院也应该受理,并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如果被害人在审判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又与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的,被害人可以选择撤诉或者在和解协议书中一并解决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问题。
五、在法律效力上,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书和当事人和解协议一旦生效,对案件的处理均具有影响力。法院可以依据生效的和解协议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其对量刑和案件处理结果的实际影响力要大于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书,这点应引起律师的充分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