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怎么认定
一、非法拘禁罪怎么认定
1、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
(1)非法
非法拘禁他人时不具有法律上的依据。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者有法律上的依据,尤其是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有犯罪事实和重大嫌疑的人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行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
(2)拘禁
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属于持续犯行为。其方式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如超期羁押),有形与无形(将入浴妇女的衣物,使其基于羞耻心无法走出浴室的行为)的方法,还包括暴力、胁迫或者利用被害人恐惧心理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方法(用手枪对枪对准他人,使其不敢离开一定场所等)。
拘禁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程度,才能具备实质的违法性,从而构成犯罪。一般来说,被害人逃脱显著困难时,行为人的行为就可以确定为具有犯罪性。
此外,拘禁行为还可能利用不知情的第三人实施,如欺骗不知情的警察从而达到扣押他人的目的,这是非法拘禁罪的间接正犯。
2、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以剥夺他人现实的人身自由为目的,不管出于什么动机,只要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故意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即构成非法拘禁罪,如果非法剥夺他人身自由是为了其他犯罪目的,其他犯罪比非法拘禁罪处罚更重的,应以其他罪论处。行为人应当认识到,一是自己的行为足以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二是认识到他人逃离现场的意思决定随时可能产生。被害人同意剥夺其自身行动自由,行为人对这种同意有所认识的,就不具有本罪的故意。
二、非法拘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追诉标准,除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的有司法解释之外,一般公民的追诉标准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实践中可以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的追诉标准。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二百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