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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委托街道办强拆,两审均被认定违法
发布日期:2019-12-31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济南市某街道办事处
【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库建辉律师、李鸿鹤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先生

案情简介

        李先生在济南市某村拥有一处房屋,有集体土地使用证。该房屋位于济南市某村旧村改造范围内,在补偿问题还未与拆迁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李先生的房屋于2019年2月2日被强制拆除。家园变废墟,李先生深感痛心,委托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库建辉律师、李鸿鹤律师代自己维权。 

        京平律师介入本案后,通过全面调查与分析,帮助李先生收集和提交证据,提起行政诉讼。某街道办事处一再主张其是接受某村委会委托进行的强拆,自己并不是强制拆除房屋的责任主体。京平律师认为:某街道办事处称其拆除涉案建筑系接受某村委会的委托,但某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并非上述法律中所指的行政机关,故某街道办事处所主张的拆除涉案房屋的后果应当由某村委会承担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应当承担强拆责任。 

        一审法院采纳了京平律师的意见,认为某街道办事处在拆除涉案建筑物时未履行法定程序,拆除事实行为又不可撤销,故应当确认违法。 

        某街道办事处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某街道办事处接受某村委会的委托而实施拆除涉案建筑的行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而判决该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并无不当。

胜诉 

        二审法院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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