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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违约责任划分
发布日期:2019-12-30    作者:许剑律师
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一种“滞纳金”,主要是针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时,进行违约责任追究。但是只有在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才承担此部分违约金。如果合同继续履行,一般参照“滞纳金”追究违约责任。
   1、首先是自然天气的原因,因为自然灾害等原因不能按时交房的或是房屋损毁的,双方的买卖合同自动解约,不算是违约的人为因素。
  2、其次是出售房屋的一方,房屋的产权人没有按照指定的时间交房或是房屋还有租住人没有搬走等情况,可以视为房屋的产权人违约,需要出售房屋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3、出售房屋的一方在交易进行的过程中,私自将房屋转卖他人没有与之前的购买人解除合同的时候,算是出售方违约,应当负责违约金的赔付和解除。
  4、出售房屋的一方私自提高交易的价格,以价格变动因素单方面解除合同,违约责任有出售方承担。
  5、再有是购买房的违约责任划分,购买房屋的一方没有按照指定的时间内交付房款的,出售的一方有权利解除合同,违约的责任有购房的一方承担。
  6、购房的一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终止房产交易,违约责任由购房的一方承担。
  7、违约责任是由哪一方造成的,就由哪一方负责违约责任承担,只有自然灾害一类的原因,是没有责任承担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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