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律师解答:单位内部建房属于经济适用房,法z院不受理,由单位内部处理。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房屋买卖纠纷是否系单位内部落实房地产政策、建房、分房等而引发的。本案中,中国石化集团某石油管理局将经济房指标分给洪某,洪某将该分房指标卖给王某。王某以洪某名义购得该房屋后并卖给华某,华某于2013年卖给徐某。洪某、王某、华某、徐某均系中国石化集团某石油管理局职工。所涉房屋性质属经济适用房且于2014年1月8日颁发房权证。从上述事实可以知道,本案所涉房屋买卖纠纷系单位内部落实房地产政策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法z院受理范围。
相关法条:
《最z高人民法z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1992年11月25日实施
三、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z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z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