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不能。即使网签合同不是卖家亲笔签名,也只是涉及中介公司的行政处罚问题,并不影响合同的履行。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履行过户义务。
判决书节选:
虽然戴某主张未签署过《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不认可该合同中“戴某”签名的真实性,张某及德某公司亦无法确认戴某有签署过《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目前各方均表示不持有该合同的原件,而戴某为此在二审中提交多份证据证明其多次向相关部门投诉,查明成泽公司亦未何保管好上述网签合同,并存在擅自撤下网签等违规行为,相关行政机关已据此给予成某公司诚信扣分、行为公示、暂停使用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的处理。但一方面,上述行政机关的答复并未认定张某对此亦应担责,另一方面,因合同约定交易过户手续须在签约后125天内(即2017年5月25日前)完成,故在张某一方先后于2017年4月28日、2017年5月4日向戴某发送微信,要求戴某配合办理网签、继续履约时,并未超过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张某一方于2017年4月28日支付首期款20万元的行为亦符合合同约定的日期即2017年5月1日前;再者,张某于2017年5月9日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时,亦未超过合同约定的最后履行期限。而戴某于2017年5月3日发函拒收款,并拒不配合网签及过户手续的行为,才是导致涉案交易未能继续履行的原因。
另,戴某虽称网签合同上其签名不真实会影响同贷书的效力,导致其收取房款的目的不能实现,但一方面,从现有证据来看,无论是在张某一方提供的2017年4月25日的电话录音中,还是在戴某于2017年5月3日发出的《贵方违约告知函》中,戴某仅提出张某未按时办妥银行贷z款手续构成违约的主张,均未就网签合同提出异议,即在张某提起本案诉讼前,并无证据显示戴某系以网签合同存在问题为由拒不履行合同;另一方面,如前所述,从现有证据来看,银行确认同贷书有效。再者,在二手房屋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均应依法办理网签手续。即使戴某发现网签合同存在问题,基于促进交易的考虑,其亦可通过与张某或中介方协商的方式妥善解决,而不是简单拒绝张某一方提出的配合网签、过户等继续履约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