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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情节
发布日期:2019-12-26    作者:张学增律师

根据《刑法》第176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依据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人员特点,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一般会涉及以下量刑情节:
一、主观故意的认定问题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前提条件。因此,在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时,应当依据其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本人因同类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情况以及吸收资金的方式、宣传推广、合同资料、业务流程等综合判断。
二、自首情节的理解 
        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由于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都是公开进行的,其中很多都是以公司员工的身份从事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因此,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行为的刑事违法性认识不足,在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是都会把自己当作证人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或者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前往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经过的情形,应认定为自首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幅度。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办案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调查谈好、询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一般不超过三年。
三、退赃、退赔情节 
        退赃,是指将犯罪所得的赃款或者赃物,直接退还被害人或者上缴司法机关。退赔,是指犯罪所得的赃物已被非法处置或者毁损而无法退还被害人原物,而采取折价方式赔偿被害人或者上缴司法机关。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很多人获得的违法所得只是提成款或者其他违法业务收入,据此,这些人退还的应该是其实际取得的全部违法所得,并不是其吸收的存款总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退赃、赔偿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四、坦白情节 
        刑法第67条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坦白是法定的量刑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五、当庭自愿认罪情节 
        当庭自愿认罪,是指被告人当庭自愿承认被指控的犯罪。当庭自愿认罪的被告人,一般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应当在量刑时区别于拒不认罪的被告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在具体案件中除以上所述情节外,可能还会涉及其他从轻、减轻情节,这就要求承办律师认真研究案情,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提出从轻、减轻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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