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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保证方式,债权人直接找保证人还款合法吗?
发布日期:2019-12-23    作者:姚雷律师
  许多人不知道保证的法律规定,误以为个人给他人做担保,双方没说好保证人承担什么责任,即未约定保证方式,就以为最后什么事都可以不用做。如果被担保人会及时还款的话,那么自然没有保证人什么事,反之,债权人最后可以直接找保证人还款的。
  保证人与债务人未约定保证方式,将会被认定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以下两种情况下保证人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约定承担连带保证
  保证人与债务人约定担保时,说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那么即按照连带保证处理。
  2、没有约定或是约定不明确
  保证人与债务人未约定保证方式,或是双方没又说明出保证的方式的,那么将会被推定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所以,保证人与债务人约定保证时,未约定保证方式的,在债务人无力还款时,债权人找上保证人的,其实属于合法行为,保证人应该积极还款,否则的话债权人可以到法院起诉,保证人和债务人败诉了的,那么保证人还是得及时还款。
  另外,因为未约定保证方式将被推定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以债务人的还款期限届至后,即使债权人未主张债务人还款,而是直接找保证人还款,照样可以得到法律支持。对于这个方面,这是因为在连带保证中,债务人与保证人并无先后之分。即使保证人被积极追款,也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
  最后,为保证及时追回债款,许多债权人都会要求债务人拿担保,有车子、房子的就拿产权证书做抵押登记,没有的话就要求提供保证人,而法律规定中的保证人的责任有相当的重要性,所以如果是想做一般保证的话,那么就得注意及时明确保证的方式,避免最后承担连带保证的责任,从而加重保证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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