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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与知识产权的矛盾及其协调
发布日期:2019-12-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 要: 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虽推动了当今社会文明与经济的发展,却也由于不当使用资源,破坏生态平衡,造成了环境污染。当意识到问题,就需要为环境问题做出让步,承担“绿色”任务。深入了解环境保护和知识产权的联系及存于其中的冲突,针对性地解决问题,从而实现环境权与知识产权的协调一致。

  关键词: 环境保护; 知识产权法; 绿色专利技术;

  一、环境权与知识产权

  伴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的治理和防护已成为全球社会经济、科技发展过程中的关注对象。如此关乎人类的存亡与否乃至未来将如何发展的重点问题,国际也逐渐展开了有关于环境保护的各种运动。带来的影响则是促进了国际环境法的制定和实施进入迅速发展阶段,目前国际环境法已经获取夺目的发展状态,而在现在乃至未来的环境保护中,发挥着至关重要、不可或缺的作用。站在环境保护方面上深入了解,发现了愈来愈多的国际环境公约往往都在实践中涉及到了知识产权问题,与此同时相关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中也增设以及修订了关于环境保护规定的政策和条款。决定构筑了环境保护和知识产权之间密不可分的联系。

  (一)环境法与环境权

  环境法指关于环境、自然资源保护、防治污染以及其他公害的保障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法律规范的总和。环境权是特定主体享有针对环境资源的法定权利。对于个人与公民,拥有在环境中安全、安逸地生存、生活和发展的权利。环境权涵盖关于环境状况的知情权、侵害环境的请求权、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对于国家,它则是关于环境资源的管理权。为了保障社会的公共利益,于是作为环境资源所有人的国家依靠各种政策、手段、措施对环境资源进行管控和保护,从而促使社会、经济和自然的方方面面和谐共生、平衡且快速发展。

  环境保护是为了人与自然的协调关系、促进和谐共处、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产生实施的有关保护、改善和合理开发、利用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各种活动的总称。[1]环境保护的内容主要是合理开发和利用环境资源,保护和改善污染问题,控制消耗以及不合理层面。

  (二)知识产权法和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行使、管理和保护等在各种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隶属民法中的特别法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知识产权法的综合层面与技术性特征使其拥有公、私法规范,实体和程序法规范。





  知识产权,又可以称其为“知识所属权”。关于其的解释是,“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和经营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与有形财产一样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一般是国家在一定时期内赋予。专利保护指为了鼓励发明创造的完成、推动技术进步和创新,利用法律和经济手段实施有关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授权、保护和救济等活动的总称。[1]

  二、环境权与知识产权的矛盾与冲突

  (一)主体不同

  学术界对于环境权的主体存在分歧,站在不同的角度,一些学者持有主体仅仅是公民的观点,另一些学者认为主体应包含企业与国家等;而知识产权的主体是公民、个人和其他组织。不同的主体导致的结果是各司其职、各谋其利,造成严重的分歧。

  (二)性质不同

  两者含义是指向不同的权利,环境权体现基本人权,公权与私权并存;知识产权当属于私权。当两者出现在同一社会关系当中时,会出现矛盾。

  (三)价值理论与观念不同

  1.安全价值

  环境权往往侧重关注生态安全方面,而知识产权则更加强调交易安全。如今需要克服全球性的环境问题,譬如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大气污染防治等。对于生态安全须要建立合作机制以及遵守标准的准则。知识产权站在保护私权的角度之上,重点则在于权利的取得与使用的安全性。

  2.正义价值

  知识产权的中心是公平创造,它体现了对智力成果的合理、规范的保护。洛克的劳动财产权理论可以为知识产权的合理性提供理论基础。根据洛克的逻辑,既然知识产权是劳动的产物,而劳动是人自身的自然外在延伸,人的天赋权利中又包括人对自身的所有权,所以人理所当然应对知识产权享有财产权。[2]知识产权的正义认证不同的创造者通过正当性手段创造具备差别性的智力成果。

  环境权则借助强调正确的公平和平等的价值理念拥护生态的正义性,它分为自然、代际以及代内公平。不同的是,环境权相较于知识产权的差别对待,则完全站在无差别正义的一方。

  3.利益平衡价值

  环境权的最终目标是不变的、永恒的、唯一的,最终就是追求适宜的、可持续发展的良好环境,而往往不存在利益相对的问题。知识产权的利益冲突却始终需要去平衡,它是私权,那么必然离不开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复杂化利益关系的平衡。

  三、现今存在的问题

  产生环境问题的根本原因是知识产权以财产权为核心的权利体系,环境法是为了控制和防治人们在扩张私权时造成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而产生,本质上是发生在个体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如今的许多发明、专利虽为人们带来了一定的便利,却以牺牲环境为代价。

  (一)人与自然的根本矛盾不在于知识产权本身,而在于人们为科技创新发展却毫无节制地索取和消耗来自于大自然的有限资源。

  (二)最为明显的为大气污染,不仅空气质量下降愈演愈烈,对于全球大气也是带来了严重影响,包括臭氧层破坏、酸雨腐蚀、全球气候变暖。

  (三)造成影响的还有水体污染、辐射污染、土地污染、热污染等,这些问题需要人们重视环境保护,需要改善我们的规定与制度。

  四、环境保护与知识产权的协调策略

  (一)知识产权绿色理念

  虽然知识产权和环境权存在不可消灭的冲突,但是二者可以通过正确的选择与合理的方式去实现融合共通,协同为人类与生活环境提供福祉。[3]而关键性是在于将知识产权法律理念环保、安全、希望、舒适和生机化。主要方法是应该在知识产权制度中去遏制环境污染型的知识产权成果的产生。我国学者提出“绿色知识产权”理念,目的是激励绿色技术的创新、绿色文化的产生与发展和绿色经营的创造和平衡,将促进绿色产品的创造、使用、保护和管理作为措施,通过绿色专利和绿色品牌战略政策一步步提高企业在低碳经济市场中的竞争力的杰出理论。

  在绿色专利技术的持续发展下,环保类知识产权的问题收到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而相关的专利也同样,并对相关的侵权进行积极的维权。知识产权的绿色化理念,向人们提出了绿色要求。在抑制环境污染类智力成果的产生,即在过程中尽可能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防止环境权的公共利益被知识产权的私法行使危害的同时,倡导和引领创造环保型知识产权成果形成绿色环保的知识产权品牌,以致可以实现知识产权中个体与环境公众权益的融合贯通、相互协调。既可以帮助消费者作出理性的选择,同时也借助其提升以“绿色品牌”为主要生产力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提供了物质和精神的双重力量可以激励企业继续从事环保性科技的技术创新与研发,为社会持续提供源源不断的具有创造性、高质量的绿色技术和产品。依靠鼓励绿色环保科技的技术改革创新指引创造环保型知识产权成果。

  (二)以生态为优先

  1.着作权

  着作权是创作完成即享有且无需他人授权的双重属性的权利。而生态化后的着作权需要限制着作权人行使权利,以免危害环境。控制创作作品,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必要时可将严重危害环境保护的作品划入保护范围以外。

  2.专利权

  大部分的环境污染往往来自于科技成果与其应用,现代发明往往伴随着资源的大量消耗与环境损害。主要原因是由于对于专利权的不当使用,未能贯彻实施《专利法》的规定,带来了许多的消极且负面的效果。环境保护应纳入优先考虑的必要要件,这是需要人们承担的法律义务。

  3.商标权

  我国《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规制商业标识权的主要部分。现阶段虽有相应的保护但存在无法有效控制大量伪造或冒用绿色环保标志的行为的现象。有必要针对此现象作出标准,注册即符合,虚假即担责。

  (三)环保化的法律制度

  在中国想要贯彻环境保护理念从而解决问题可借鉴美国率先实施的“绿色专利的申请快速审查计划”。为防止垄断并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对于环保专利技术强制许可,予以保护,避免一昧的追求经济利益。对于有实质证据证明的非环保型的专利,采取宣告无效的措施和制度。

  对于无效或侵权的产品,为了根除侵害目的,需要执行销毁判令的制度,但由于成本问题应作为最后手段。我国没有建立绿色专利技术共享管理制度,此时政府应推动建立并完善相似的制度,号召并鼓励“环境友好型”的设计研发,对于专利权也有极大的宣传作用。

  参考文献

  [1] 周长玲.试论专利保护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J].环境保护,2012:45-47.
  [2] 郑书前.论我国环境技术转移面临的知识产权困境及其克服[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1:30-36.
  [3] 徐亚文,童海超.论知识产权法的环境保护义务[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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