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情况下,彩礼钱是否可以要求返还?
【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于2017年8月经胡某介绍相识,相识不到两个月两人订婚,李某收取王某给付的彩礼钱10万元以及购买衣服钱2000元,购买手表钱1000元,平时发的红包4000元,出去吃饭逛街看电影买零食等消费4000元等其他款项,共计111000元。后于2017年11月王某与李某在岳阳楼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2017年12月举行结婚仪式,2018年1月,李某离家出走,2018年3月份王某起诉离婚,并要求李某发还彩礼钱共计111000元。
【办案经过】
王某找到我们时想委托我们代理他的离婚诉讼,据他所说他跟李某是经人介绍认识的,谈恋爱后,各种开销都是王某出的,包括出去吃饭、逛街等,而且李某花钱大手大脚,因考虑自己的年龄问题以及父母催的急,所以草率结婚,婚后李某不履行夫妻义务,甚至离家出走,王某认为李某是骗婚的,当我们问及彩礼钱是怎么支付的?王某说是取得现金给李某,我们接受委托后,迅速搜集整理好相关的证据材料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跟王某离婚,李某返还王某彩礼钱10万元。因剩余的11000元属于李某跟王某恋爱期间为表达感情的赠与行为,故未得到支持。
【争议焦点】
1、离婚情况下,结婚的彩礼钱是否返还?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2、男女双方在筹备婚礼过程中为宴请亲朋好友所支出的费用,可否要求发还?
答:筹备婚礼宴请亲友支出的费用,属于共同支出的消费性费用,接受的一方未实际取得,故不得要求返还。
3、恋爱期间赠与对方的财物可否要求返还?
答:恋爱期间为表达感情而赠与对方的小额财物,属于赠与关系,不在彩礼之列,不得请求返还,至于小额财物的认定需要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等情况综合分析。
【律师点评】
彩礼钱的支付应保留相应的证据,比如取款记录、支付彩礼钱需要介绍人或者第三人在场等,亦或是转账记录等,恋爱期间为表达感情而赠与对方的小额财物,属于赠与关系,不在彩礼之列,不得请求返还,比如特殊节日七夕、情人节,给对方发的520元的红包,具有表达感情的红包,很有可能被认定是赠与行为,而不得要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