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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发布日期:2019-12-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基本案情

  广东一百铜业有限公司、广东一百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广东一百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百业公司)、广东一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银一百创新铝业有限公司,为民营企业一百集团旗下六家关联公司。六家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申请。经调查:百业公司自身债务不大,但与另外五家公司互联互保,对外担保债务竟达8亿多元;以上六家公司现金链断裂,无法维持正常生产及经营,无法支付货款、银行到期贷款本息,明显丧失清偿能力;部分供货商及银行起诉六家公司并查封部分资产;若债权人通过诉讼、执行六家公司或直接申请六家公司破产清算,将导致近1300名员工失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六家公司资产优质,存在通过破产重整盘活资产、恢复生产经营的可能。

  (二)裁判结果

  2015年1月20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召集22家银行金融机构及供货商代表,听取对六家公司申请破产重整的意见。2月5日,法院依法组织持异议的五家银行及六家公司的前三大债权人举行听证会,对部分银行提出的异议再次听证,征询其对六家公司破产重整的意见。3月16日,法院对破产原因及重整可能性进行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之规定,裁定受理百业公司等六家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管理人接管百业公司。6月15日,管理人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均通过以新投资人注入资金的方式清偿债务的重整计划(草案)。同日,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关于“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之规定,作出民事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百业公司重整程序。自此,百业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运用破产重整制度帮助困难民营企业走出困境的典型案例。百业公司等六家关联企业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现场走访六家公司,调查生产及经营现状,并听取了主要债权人及供货商代表关于六家公司破产重整的意见。经调查,人民法院发现,六家公司资产优质,若通过破产重整盘活资产、恢复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债权人尤其是供货商等普通债权人的受偿率,稳定数百名供货商情绪,近1300名员工也不会面临失业的风险,当地社会和谐稳定将得到有效维护。而且,绝大多数债权人均希望六家债务人重整,当时部分项目已有投资者愿意接手,但均表示应在重整程序启动后进行。基于以上事实,人民法院根据六家公司的破产申请,将六家公司合并破产,并通过破产重整拯救了百业公司,实现了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益主体多赢的局面。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增速换挡、结构调整阵痛、动能转换困难相互交织的时期,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许多非公有制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而资不抵债。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防范和化解企业债务风险,特别是充分发挥破产重整程序的特殊功能,盘活优质企业的资产,使其恢复生产经营,对于挽救危困的非公有制企业,帮助和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非公有制企业恢复生机、重返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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