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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量刑标准形式
发布日期:2019-12-16    作者:戴允丝律师

量刑的辩论程序
  1、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量刑建议或者意见;
  2、被害人(抑或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量刑意见;
  3、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答辩并发表量刑意见。
  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作为量刑情节,累犯是一种特定的再次犯罪的事实;作为量刑对象,累犯是指特定的累犯人。根据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的除外。这是一般累犯的规定。据此,一般累犯成立的条件如下: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如果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一罪是过失犯罪,就不成立累犯。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以内。
  盗窃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当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就江苏地区而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市1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依据《解释》第4条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对财产型犯罪主要采用“犯罪数额法定”的定罪量刑原则,涉案财产的数额认定,实质上就成为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的重要认定依据。因此,对于例如盗窃罪这类的财产型犯罪,只有盗窃数额或次数达到法定标准,方可构成盗窃罪。虽然数个盗窃行为是一个整体,但只有当某个盗窃行为使得行为人的整体盗窃数额或次数达到法定标准,才能认定其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理论,数额基本犯不存在未遂形态,只有成立与否。对于数额型盗窃罪,只有成立与否,不存在未遂形态,(以巨额现款、珍贵文物或者贵重物品等为盗窃目标的除外);只有成立犯罪的时间,不存在开始实施犯罪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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