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原告反映x饭店噪声扰民问题,被告答复认为,经执法人员走访周边多位居民,走访的所有居民均表示,该店排风扇噪声并未对其生活产生影响,对该饭店排风扇运行时的噪声进行监测,现场监测显示噪声41.6分贝。因原告质疑在室内监测的依据,转天监测站又到饭店厨房后门外监测,现场得知测得噪声排放值76.5分贝。2019年4月8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作出的5号处理意见书违法。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住宅楼,噪声扰民,环保局,监督管理
一.引言
相邻住宅楼饭店噪声扰民,环保局应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盛某某与x市x区环境保护局一审行政判决书(2018)x0703行初12号”。
二.基本案情
(一)2016年6月,与原告相邻住宅楼的x饭店厨房开始排放扰民噪声。2016年7月15日,原告去被告处口头投诉噪声扰民,被告答应会处理,但未登记。此后7个半月内,被告去现场数次,原告18次去被告处催办,但被告一直不监测噪声。原告拨打12345、12369数次投诉噪声,得知均交由被告处理。12345数次反馈原告:环保局己经采取整改措施“高空排放、更换小功率风扇、注意合理营业时间”,原告也数次反馈12345和被告:噪声依旧。
(二)因努力无效,等待无期,2017年4月18日,被告和监测站到原告室内监测噪声,测得41.6分贝。因原告质疑在室内监测的依据,4月19日监测站又到饭店厨房后门外监测,现场得知测得噪声排放值76.5分贝。此后,被告多日拒不收取4月19日的监测报告,被告取回4月19日的报告后又不采用报告数据76.5分贝(昼间限值55分贝,夜间限值45分贝)。6月19日,被告作出5号处理意见书。被告作出答复后,噪声毫无降低,至今吵闹不堪。
三.裁判结果
因原告举报投诉对象是第三人x饭店,该店不是《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机构和人员,被告不应适用信访程序处理作出受理通知书,应当适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业务工作程序办理。2019年4月8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市x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的环保信访处字(2017)5号《关于盛某某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违法。
四.讨论
(一)被诉行政行为:被告x区环保局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5号处理意见书,内容为:你反映的x饭店位于x路与x路交叉口西北方,油烟通过管道高空排放,你反映的噪声主要是排风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该饭店已按照我局要求加强管理,合理调整经营时间。后经我局执法人员走访周边多位居民,走访的所有居民均表示,该店排风扇噪声并未对其生活产生影响,我局执法人员和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也共同到你家中,对该饭店排风扇运行时的噪声进行监测,现场监测显示噪声41.6分贝。”
(二)原告诉求:被告的监管过程,程序漏洞百出;被告的所作所为,有违法定职责;被告的查处措施,毫无实际效果。被告虽然采取口头要求、走访居民、监测噪声等程序和作为,但怠于履行职责,未对违法排污的整改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在明知整改无效、噪声依然超标的情况下,未继续查处就草草结案。被告本应通过持续有效的监管,促使饭店停止违法排污、确保小区达到声环境一类区标准。因被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致使饭店违法排放噪声达76.5分贝,使原告的住宅环境质量恶化。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答辩意见:被告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原告投诉反映x饭店有噪声扰民,被告按照正常程序进行受理,做了大量工作,要求x饭店经营者加以整改,会同小区业委会进行调处,多次申请市环境监测站前去监测。x饭店也做了整改,取得了一定效果。整改后监测报告显示x饭店噪声没有超标。原告认为被告未依法履职与事实不符。被告在处理原告举报x饭店噪声方面,严格依法履职,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予以维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参考资料】1.行政诉讼: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应齐全,确保对商品房建筑质量的监管。2.征收拆迁:拆除养殖场的处罚权应归环保部门而并不属于街道办事处。3.行政诉讼:对销售牛肉做出没收并销毁处置,须提供未经检疫的证明。4.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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