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的员工被辞退用支付补偿或者赔偿金吗?试用期的员工是不是可以随意辞退呢?辞退以后用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呢? 一、 试用期的员工是不是可以随意辞退。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之规定,单位即便是想和试用期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也是要有合理、合法的理由的,否则,不能解除。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综上,用人单位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解除试用期间劳动合同以外,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都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 辞退试用期的员工,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吗?有可能!要想解答这个问题,我们要先看看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哪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之规定,上述情形都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也就是说,单位要是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解除试用期间劳动合同的,那么就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综上,和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也是有可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哦!三、辞退试用期的员工,需要支付赔偿金吗?有可能!根据第一项法律规定分析,单位不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解除试用期间劳动合同的,那么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之规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当然要支付赔偿金,也就是双倍的经济补偿金。那么问题又来了!试用期合同和劳动合同是一回事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之规定,试用期是不能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的。也就是说,如果单位只与员工签订试用期合同,那么这个就是劳动合同啦,相当于没有试用期了!但是,“路遥”才能“知马力”!从企业的角度考虑,怎么才能“剔除”那些不符合公司要求的员工呢?这个试用期,对企业而言,好像形同虚设了!?当然不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用人单位都是不用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其中第一中情形“(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是单独为试用期员工设置的。那么,什么才是“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呢?这个就要看公司的内部法律工作做的是不是扎实啦!具体情形,我们下期再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