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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诉之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案件
发布日期:2019-12-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对属于受案范围的案件作了列举规定之后,第2款进而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根据该款规定,凡因行政机关行政活动涉及公民合法权益而形成的行政争议案件,即使行政诉讼法未做列举,只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则都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都应予以受理。这类案件的典型是侵犯人身权、财产权之外的其他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决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的规定,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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