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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层农村派出所做好治安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发布日期:2019-12-10    作者:李丹律师
治安调解是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是基层派出所提升执法公信力的重要抓手。近年来,特别是今年以来,我所民警牢固树立“调解也是执法”的理念,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调解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但新形势下如何破解治安调解工作所遇到的各种问题,全面提升基层派出所的调解工作水平,是亟须思考和解决的现实课题。下面,我结合派出所工作实际,就如何做好治安调解工作浅谈几点认识。
  一、治安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治安调解是基层派出所最基础、最贴近群众的工作,调解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满意率和信任度,关乎人民警察形象,关乎辖区和谐稳定。因此,新形势下基层派出所做好治安调解工作显得尤为必要,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㈠治安调解有利于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发案少、秩序好、群众满意”一直是基层派出所工作的目标和追求。而民间纠纷如果得不到及时、妥善的解决,常常会引发新的纠纷,造成当事人四处投诉、上访,有时矛盾激化,也会导致刑事案件的发生,影响和谐稳定。对此,派出所民警扎实做好纠纷调解工作,不仅可以调解处理好纠纷,有效减少案件的发生,而且能够防范一些民转刑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从而有效维护农村社会治安的稳定,避免因纠纷而引发信访、上访事件。特别是对外来人口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派出所民警在办案中坚持调解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减少警民对立,进一步构建和谐警民关系。
  ㈡治安调解有利于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养成。当事人之间纠纷和矛盾的发生,往往由于一方或双方违反法律和道德规范。治安调解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说服教育,使得调解更加贴近群众,兼顾法理,从而使矛盾纠纷更容易实现化解。同时,基层派出所联合镇综治、司法、宣传等部门,采取设立法律咨询员、开办法律宣传栏、定期“普法”教育等多种形式,有效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守法的自觉性,提升当事人的法律和道德水平,从根本上减少违法违纪、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从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㈢治安调解有利于密切警民关系。当前,基层派出所肩负着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稳定的重任,如何准确及时掌握社情民意,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是派出所面临的问题和挑战。而在调解中,派出所民警和当事人交心、交朋友,用自己的真挚、热情关心帮助当事人,不是以执法者高高在上,而是以一个调解人帮当事人解决矛盾和纠纷,这就密切了人民警察和群众之间的关系,体现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群众也会容易接受调解人的意见,警民关系更加和谐。
  二、存在问题及制约因素
  从实践看,我所的治安调解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面临着诸多问题与不足,制约着调解工作开展。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思想上不重视。从调研情况看,派出所民警对治安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片面地认为对治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进行调解处理,达不到打击和教育的目的;有的民警则缺乏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调解范围的案件,往往一推了之,不注重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和谐统一,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大打折扣,制约了工作开展。
  二是程序上不规范。治安调解工作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做到依法、有序、高效。然而在基层派出所中,简化调解程序、调解随意性问题仍然存在。特别是在调解中,对应当制作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的而没有制作法律文书,应当立卷的却不立卷,以致当调解不成,需进入治安处罚程序时,不得不再次办理受案手续,给案件的办理造成被动,增加了警务成本。
  三是宣传上不到位。乡镇辖区人民群众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法制意识不强,加上基层派出所警力有限,主要精力在于打击犯罪、维护工作上,以致普法宣传教育存在应付现象,工作缺乏实效。
  三、对策及建议
  ㈠抓程序,确保调解合法公正。程序的合法公正是治安调解工作最基本的要求。在调解中,派出所民警必须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平等主体地位,规范调解方式、调解时限、调解笔录和调解结果等每个环节,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治安调解工作取得实效。
  ㈡抓责任,确保任务全面落实。对于属于治安调解的范围,派出所应明确民警的岗位职责、目标和任务,主动、适当地开展调解工作。一是对当事人进行引导,对强制处罚或者诉讼中的事项进行阐释,对治安调解之外的成本、风险予以告之,依法向当事人提出关于事实及法律上的解释。二是由当事人把不正确、有矛盾的主张予以排除,把不清楚的主张予以澄清,把不充足的证据予以补充,从而使得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做出合理调整,以利于最终达成调解。
  ㈢抓合力,确保调解深入开展。开展治安调解工作,不能搞民警“单打一”,而要利用各种外力促成调解,形成调解合力。工作中,可以基于当事人的血缘、地缘、邻里、同事等关系,利用其朝夕相见,处理完纠纷今后还得相处的心理状态,主动通过其亲友、其他邻居、同事等做工作。同时应当利用基层组织、民调组织贴近群众、熟悉情况、易于同当事人沟通的特点,主动争取支持,在治安调解中起到“催化剂”、“润滑剂”的作用。
  ㈣抓机制,确保调解工作创新。基层派出所应当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与司法所、村委会等相关部门共同成立纠纷调解联合部门,对于人民群众报警的纠纷,涉及到哪一部门由成立的调委组织分流后由相关调解员进行调解,从源头上及时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此外,派出所民警在日常的纠纷调解工作中,要不断积累总结经验,提炼出一些典型性做法并积极予以推广,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从而有效减少和避免矛盾纠纷升级、激化,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谐稳定,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更为和谐稳定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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