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网络上流行一句话:“一次不忠,终身不用”,意思是是指婚姻生活中无论哪一方出现不忠,都要去舍弃。虽然有些绝对,但也不无道理。再婚姻关系中,除了家庭矛盾会导致婚姻破裂外,婚内出轨也会导致夫妻离婚感情破裂而离婚。毕竟,忠诚是婚姻关系中不可触碰的底线。
案情回顾:2011年4月3日,朱某向公安机关举报称,自己的老公姜某在一出租房内嫖娼。经民警调查得知报案人朱某正是姜某的妻子,姜某与涉事女子同住一出租屋,但姜某否认自己嫖娼,坚称与吕某是合租关系。后从妻子梁某口中得知,两人自2009年5月开始,她便发现丈夫姜某与女子吕某有不正当关系,之后夫妻失和、感情恶化。自2009年底开始夫妻分居,随后丈夫姜某与单身女子吕某同住一个出租屋,并保持不正当关系长达两年多。而丈夫姜某则表示,由于和妻子朱某感情不和,于2009年年中,先搬到工厂宿舍居住,后与单身女子吕某一起合租了房子,房子为一室一厅,吕某住房间姜某住客厅。并称两人仅是普通朋友关系,房子租金也是由两人共同承担。气愤不已的朱某决定结束二人的婚姻关系。
吕丛律师说法:本案中,如果经证实姜某与吕某确有不正当关系,那么根据《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六条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姜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长期与其他女子共同租住房屋屋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中一夫一妻及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对夫妻感情带来伤害、破坏婚姻关系。并且,姜某在双方矛盾激化的情况下,还不收敛自己的行为,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所以姜某存在较大过错。如经调解无效,法院应准予二人离婚,并且,姜某在婚姻关系中属于过错方,在离婚时朱某有权要求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