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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复议时效与《行政处罚法》不一致时适用哪一个
发布日期:2019-12-0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以上条款说明,废止了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复议申请期限短于60日的规定。只有当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仍然适用该规定。如〈专利法〉第43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所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法定途径或方式,准确地获得具体行政行为已经作出并且了解到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其主要标志是作为具体行政行为表现形式的行政处理文书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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