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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交通事故致残案件原告成功维权
发布日期:2019-11-29    作者:吴国强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16446.1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后续医疗费5000元,复查费627元,合计5627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伤残等级鉴定费1300元,三期鉴定费800元合计21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13日4时50分,被告杜**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由IT大道方向沿安德镇**路向白鸽村方向行驶,至路段处越过中心线,车前部与相对方向由陈**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原告被送往第二人民医院治疗,住院时间为53天,出院医嘱:建议上级医院颌面外科、康复科进一步治疗。.出院后休息二月。二期内固定取出费用约5000元。2019年1月22日被送往郫都区中医医院住院治疗25天,出院医嘱:建议继续治疗,休息两周,住院期间一人护理。目前已花费医疗费42767.6元,辅助器具费用78.9元,交通费801.23元,全部由原告垫付。2019年1月5日,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第5101241201800003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杜**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陈**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019年3月12日,原告的伤势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十级,鉴定费用为1300元。2019年6月18日,原告的三期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营养期60日,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90日,鉴定费用为800元。本次事故系被告违法驾驶所致,原告因此受伤,被告应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0元,原告有母亲和小儿子需要抚养,被告应支付原告抚养费。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 
        据此,此案法律关系复杂,取证困难,律师接受本案原告陈**委托后至多方取证证明本案基本事实,全力维护了本案被告当事人合法利益! 
【判决结果】 
        经律师据理力争。法院确认原告陈**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42509.6元,残疾辅助器具费78.9元,误工费6000元,护理费62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40元,营养费2340元,残疾赔偿金55990.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7366.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定6300元、交通费本院酌定400元,鉴定费2100元,后续医疗费5615元,以上合计147280.6元,原告承担44184.18元,被告承担103096.42元,与被告垫付的1900元医疗费品迭后,被告应承担101196.42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陈**101196.42元。 
        二、驳回原告陈**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2元,由原告陈**承担561.6元,被告杜**承担1310.4元。 
【裁判文书】 
(2019) 川0124民初4490号 
【案例评析】 
        本案取证困难,法律关系复杂,伤者并非无责、驾驶的是无牌机动车和有有母亲和小儿子需要抚养。吴律师按照实事求是地原则提出代理意见,人民法院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的原则进行审理。本案代理律师全力维护了本案原告方的合法利益,实现了有效代理。 
【结语和建议】 
        在法庭上律师是法庭防止冤假错案最可信赖和应当依靠的力量,在办案过程中,不论标的的大小、审级高低,我们都应该合理合法地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本案法律关系复杂,吴律师在基本事实对委托人不利案情复杂的情况下据理力争,维护了原告方的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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