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将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合法债权依法转变为对债务人的投资,增加债务人注册资本的行为,这一行为使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和股权法律关系产生两个法律后果。根据《合同法》第77条第1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规定。债权转股权合同是当事人对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变更,当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后对另一方享有债权时,另一方因无力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双方协议变更履行义务方式,将债权作为对债务人的投资,由债权人通过对债务人持股,享有企业产权从而获利以折抵债务。债权转股权合同不是新设立的法律关系,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对原合同内容所做的变更。
实践中有两种债权转股权形式,1、国有企业政策性债权转股权;2、非政策性债权转股权。
两者的区别主要是政策性债权转股权是国家决定剥离银行不良资产和解除国有企业负债的一种改革机制,依据国家政策划定可实施债转股企业范围,由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操作,并经国务院审批的行为,政策性债转股应当适用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处理;非政策性债权转股权是完全出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债权转股权合同应以原合同的存在为基础,债权应当是债权人对债务企业享有的、确定的、无争议的合法的债权,用于转让的股份是债务企业自身的,而不是债务企业对其他企业享有的股份。
债务人实施债权转股权是对个别债务的一种清偿方式,不是对一般债务的清偿程序。债转股与赔偿程序或者清算程序不同,破产程序或者清算程序是对一般债务的清算程序,除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外,对所有债权人一次性清偿完毕,债权人的地位和清偿标准都是相同的。债权转股权是债权人与债务企业之间的合同行为,是对个别债权人实施的债转股,债权人成为债务企业的股东,享有股东地位和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