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案件中何谓重复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重复起诉并不是指后案与前案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全部相同,判断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应将后案中的每一个起诉事项与前案进行比较,只要后案中的某一起诉事项与前案中的某一起诉事项重合,后案中的该项起诉即构成重复起诉。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中予以审理和判断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