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鑫洋诉秦文权抚养费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9-11-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基本案情
原告秦鑫洋诉称:原、被告系父子关系。2008年1月,原告之母与被告协议离婚,当时约定原告随母亲生活,教育费、医疗费由原告的母亲承担,对生活费没有约定。因原告的母亲无固定工作,而且其母亲又长期患病,全家生活非常困难。原告的母亲无力独立承担原告的抚养费。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每月生活费300元,并承担原告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该费用自2012年3月起算至原告独立生活为止;支付原告近两年的生活费72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秦文权辩称:其在与原告母亲离婚时有离婚协议,在离婚协议上没有生活费的约定,而且医疗费、教育费都应当由原告的母亲承担,故认为其不应当承担抚养费。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父子关系。2008年1月,原告之母与被告协议离婚,当时约定原告随母亲生活,教育费、医疗费由原告的母亲承担,对生活费没有约定。因原告的母亲无固定工作,而且其母亲又长期患病,全家生活非常困难。原告的母亲无力独立承担原告的抚养费。经钟楼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秦文权自2012年8月起每月支付原告秦鑫洋生活费150元至原告秦鑫洋独立生活止,该款由被告于每月15日前支付原告,期间原告秦鑫洋的教育费、医疗费凭合法票据由被告秦文权承担50%。
(三)案例评析
对于协议离婚的案件,由于当事双方自身因素的限制,对于一些法律问题不可能完全明白,所签定的协议或许会存在各种各样的漏洞。特别是对子女的抚养这方面,存在很大的误区。本案中,原告的父母在离婚时约定原告随母亲生活,教育费、医疗费由原告的母亲承担,但是对生活费没有约定。双方当时都认为抚养费就只限于教育费及医疗费,对其他费用不了解,对此存在法律认识的偏差。后因生活变迁,原告及其母亲生活变得非常困难,已无独立抚养原告的能力。同时,虽然原告父母双方在离婚时对于一些费用进行了约定,但是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的合理要求。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同时,由于被告也处于低保状态,如果过多支持原告的诉求,则会对被告的生活带来压力,所以对原告的诉求在考虑被告的实际情况下予以适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