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可以成为撤销赠与的法定事由吗?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对赠与人精神造成的侵害,可以成为撤销赠与的法定事由。
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186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该赠与合同履行完毕。
对于已经履行完毕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上述《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当事人不能据此行使撤销权。然而,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撤销赠与是有比较多的要求,并不是所有情况下都能够撤销赠与,具体赠与能否撤销要能够结合具体的情况来进一步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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