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冲刺商法考点:船舶抵押权
发布日期:2019-11-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冲刺商法考点:船舶抵押权。
1.概念
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2.设定与对抗(F13-16)
(1)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应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合同。
(3)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
3.效力(F17-20)
(1)抵押船舶转让禁止:
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
(2)抵押权的从属性:
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
(3)抵押权的冲突:看登记时间
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
同一船舶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依次受偿。
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同一顺序受偿。
(4)消灭和物上代位
被抵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
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