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句古话:“可怜天下父母心。”相较于国外孩子成年后就完全独立,中国有很多父母不但把儿女养大,继续供给他们上大学,婚后还依然可能为他们提供财产资助,甚至为其买房买车。这本是对自己孩子的疼爱,然而一旦儿女离婚,难道这房子还要平分,白白便宜一个伤害自己孩子的“负心人”?在生活中,因为这样的财产归属处理不当引发纠纷的案件数不胜数。
案情回顾:
2008年,王某(男)和赵某(女)自由恋爱结婚,结婚前没有买房,属于裸婚一族。婚后不久,王某的父母就自愿出资60万元,购进了一套两居室,供其二人居住。房产证上等级的是王某的名字。妻子赵某认为,他和王某已经结婚,该房是在二人结婚之后购买的,无论是谁出的钱,房产证上写的是谁的名字,都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2017年11月两人离婚,二人因财产分割未能达成协议而诉至法院。
吕律师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7条对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第一款是关于一方父母为其子女购买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简单地说,就是两人结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的子女名下的,此房就归出资人的子女所有。
第二款是关于儿女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就是两人结婚后,男女双方的父母就其买房的问题上,都出钱了,而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一方子女的名字,如只登记了男方的名字,那么在当事人之间并非另有约定的情况下,该房产由男女二人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