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程军律师团队还在继续征集上海绿新(002565)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索赔维权,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继续联系齐程军律师沟通咨询。目前上海绿新投资者索赔案出现重大进展,提起索赔的几个核心时间点已基本确定。
齐程军律师提示,上海绿新虽然更改公司名称及股票简称,但法人主体资格未发生变化,故对上海绿新投资者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索赔案件不会发生影响。
此前,多批上海绿新投资者索赔案已经提交法院并获得立案,后续还在继续接受投资者的索赔委托。
2016年7月28日,上海绿新(002565)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处罚。根据证监会处罚决定书,上海绿新的主要违法事实包括:
1、未依法披露和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行为。
2012年至2014年期间,上海绿新实际控制人王丹连续多次与上海绿新发生资金往来,累计金额达到21,769,703.13元,已构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所规定的关联交易,但上海绿新未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2、未依法披露重大事件签署意向协议事项
2014年3月28日,上海绿新与云南中云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意向协议》,涉及协议标的金额368,000,000元,已经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披露标准,上海绿新未及时披露。
上海绿新投资者索赔条件:
齐程军律师认为,根据《证券法》及最 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满足以下条件的投资者可提起索赔:
在2012年3月1日到2016年4月29日之间买入上海绿新(002565)股票,并且在2016年4月29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任何数量股票的投资者,均可发起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