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反悔的,除非对方同意,或者是签订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订立时显失公平的才可以撤销。除此之外,法律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对反悔一方的请求是不会给予支持的。那么,在离婚纠纷中,夫妻双方按离婚协议分割财产后,一方有反悔的权利吗?是否还适用一般合同的规定呢?
案情回顾:
小杨和小孙于2009年相识,后交往半年后在双方父母的催促下结婚。双方结婚两年,期间不断因家庭琐事而发生争吵,夫妻二人因性格产生的矛盾越来越大。妻子小杨多次提出要离婚,一开始丈夫小孙表示不同意,后来小孙在朋友聚会上认识了一名女子小李,两人多次接触下互生好感,小孙甚至多次留宿李姓女子家中。2012年初,小李要求小孙尽快离婚好同自己结婚,此时,对妻子早已受够的小孙欣然答应。
为了能尽快摆脱上一段婚姻,小孙答应分割财产时除其他共同财产平均分配外,多给妻子2万现金,小杨答应了。于是二人签下离婚协议,自愿按协议分割了财产。在办理离婚手续期间,小杨意外发现了丈夫婚内出轨的事情,认为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了协议吃了亏,表示要重新分割财产,而丈夫认为协议已经签订,自己也多给了2万,便不同意前妻的要求。2012年4月,小杨一纸诉状将小孙告上法庭,请求变更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部分。
吕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是支持承认婚内以及离婚时双方在达成意识共识基础上形成的财产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所以虽然原则上合约不能反悔不代表完全没有变更、撤销的机会。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4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据此可知,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在离婚后一年内可以反悔,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该协议,如果确实存在法定的变更或者撤销协议的情形,则协议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销;如果不存在,则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会被法院驳回。但是如果协议离婚分割财产完毕后,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将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