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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产房是否可以作为离婚财产分割
发布日期:2019-11-05    作者:郭庆梓律师
一、关于公产房不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限定,并不包括公有住房承租权,夫妻共同财产的的范围仅限于物权,不包括占有、使用权利。
  公有住房的产权性质为国有,承租人仅有租赁、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因此,在离婚中公有住房不能进行分割。
  二、公有住房承租权也不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公有住房承租权在离婚案件中同样不能分割,但离婚案件中法院可以结合案件集体情况一并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者经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妥善处理。
  三、关于夫妻对于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处理方案及程序?
  离婚案件中,双方对于公产房承租权协商一致确认或经人民法院判决确认的享有承租权一方,如果非原始登记承租人,则新承租权人可以向房管部门申请变更承租人。最终的承租人应向另一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申请变更承租人需要向房屋管理部分提交:《变更承租人申请书》;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备案离婚协议书、离婚证。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一、问: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可否予以处理?答: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者经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妥善处理。
  《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夫妻离婚涉及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的,申请办理过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四)诉讼离婚的,提交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协议离婚的,提交经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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