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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高额拍卖保证金追究法律责任 上海宝山法院网拍被执行人别墅 执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
发布日期:2019-10-30    作者:方乐律师

网络司法拍卖是执行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具有低佣金、低成本、成交率高、变现速度快、溢价率高等优势。但是由于网拍的不确定性,亦会偶发流拍、悔拍等风险。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在执行某资产管理公司与某金属公司、钱某等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就发生了拍卖买受人悔拍的情形,而且买受人还是本案的被执行人。
签订金融借款合同
到期后未能还款
        2015年9月,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属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宝山支行)签订了一份《小企业借款合同》,双方约定金属公司向工行宝山支行借款74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自实际提款日起算;借款利率以借款发放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年期贷款基础利率加上浮15个基点来确定,按月结息,利随本清;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40%确定。 
        同日,工行宝山支行与金属公司的总经理钱某及钱某妻子胥某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钱某、胥某夫妇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15年9月至2018年9月期间,在1,059万元的最高余额内,工行宝山支行依据与金属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而享有的对金属公司的债权,抵押物为钱某、胥某夫妇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的某套别墅房产。 
        同日,工行宝山支行与钱某、胥某夫妇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钱某、胥某夫妇自愿向工行宝山支行提供保证担保,其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15年9月至2018年9月期间,在74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工行宝山支行依据与金属公司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而享有的对金属公司的债权,保证责任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2015年10月,工行宝山支行与钱某、胥某夫妇办理了抵押权登记。2015年10月起,工行宝山支行按约向金属公司放款740万元。借款到期后,因金属公司未能全额还款,工行宝山支行于2017年1月诉至上海宝山法院。2017年3月,工行宝山支行与某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工行宝山支行将其对金属公司所享有的不良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之债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债权的账面价值为本金7193439.74元及利息17459.69元,并于2017年4月在《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债务催收联合公告。随后,该资产管理公司向上海宝山法院申请将其变更为原告,诉请金属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193439.74元及按工行宝山支行和金属公司签订的《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钱某、胥某对上述债务在上述债务内承担740万元最高限额内的连带保证责任,金属公司就钱某、胥某夫妇的别墅房产抵押物在1,059万元最高额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利。 
        庭审中,被告金属公司、钱某、胥某夫妇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上海宝山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上海宝山法院认为,工行宝山支行与金属公司的借款合同关系及其与钱某、胥某夫妇之间的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关系均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现借款期限已经届满,工行宝山支行将债权转让给原告资产管理公司并通知了被告,该转让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金属公司应当按约向原告归还贷款本息。钱某、胥某夫妇亦应承担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和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金属公司追偿,2017年10月,上海宝山法院遂作出支持资产管理公司全部诉请的判决。

扰乱网拍秩序
买受人竟是被执行人 
        判决后,金属公司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多次催缴上诉费用,仍不予缴纳,2018年2月,二审法院作出撤诉裁定。 二审裁定撤诉之后,原审判决生效,但是金属公司仍不履行付款义务。2018年4月,资产管理公司向上海宝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查,金属公司其实是一个空壳公司,钱某、胥某夫妇名下也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股票基金等财产,但好在还有钱某、胥某夫妇为该债权抵押的别墅可供强制执行,上海宝山法院执行法官当即决定,查封别墅、启动房产拍卖程序。 评估机构评估认为该房产评估总价为1200.7万元。2019年1月,上海宝山法院通过某宝网对该别墅进行拍卖,起拍价为841万,保证金85万。经过35轮竞价,该房产以1404万的高价成交。 
        执行法官为此欣喜不已,觉得终于能够为申请执行人兑现胜诉权益了。然后,当执行法官联系拍卖得主时,却意外地发现买受人居然是被执行人钱某本人。执行法官当时就想到,这很有可能是钱某为保住自己的豪华别墅,拖延拍卖时间、抗拒强制执行。除已支付的保证金85万元,截至最后付款期限,经执行法官再三催缴,钱某仍未将剩余拍卖价款付至法院,致使此次拍卖目的未能实现。最终,执行法官依法确认钱某的行为构成悔拍,裁定对该标的重新拍卖。

没收85万保证金
重新拍卖获成功 
        执行法官裁定重新拍卖后,一边着手准备重新拍卖事宜,一边将钱某传唤至法院,严肃地批评训诫了钱某的恶劣行为,告知其这样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法没收85万元保证金,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执行法官为了保证第二次拍卖的顺利进行,依法限制钱某参加竞买。为了防止钱某以他人名义再次恶意竞拍,执行法官依法将保证金提高到168万。2019年5月,上海宝山法院在某宝平台对该标的进行重新拍卖,最终以1280万元的价格成交。 
        成交后,执行法官联系买受人按照程序将剩余拍卖价款付至法院,案件获得了圆满的结局。而且,由于钱某还涉及其他执行案件,本次拍卖款足以支付本案以及其他执行案件的执行款,多起涉钱某的执行案获得了解决。

【法官说法】
严厉打击扰乱
网络司法拍卖秩序行为 
        201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网络拍卖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上海高院也发布了相关实施细则,司法拍卖逐渐成为上海法院的常态化执行手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悔拍行为不仅损害执行案件当事人的利益,还严重妨碍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损害了司法权威。本案执行法官对扰乱网络司法拍卖秩序的被执行人予以严惩,没收85万高额保证金,对悔拍行为进行严肃规制,起到了良好的教育和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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