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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之间分手时所打的欠条(分手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发布日期:2019-10-29    作者:崔新江律师

民事审判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要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之要求,才能为有效证据,法院才会依法予以采信。
        对于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 该欠条的性质应为被告覃某自认的债务,被告覃某应当按照欠条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对于被告覃某提出原、被告不存在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案中的欠条实质为无偿赠与合同,被告对此赠与已经撤销。 
        民间借贷关系是指借贷双方通过签订借款合同、出具借条、欠条、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方式达成借贷合意后,出借人将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或者借款人指定、认可的接收人的民事行为。 
        本院认为,被告虽向原告出具的是借条,但根据庭审中原被告的陈述,原告认为此借条是双方在恋爱关系结束时就恋爱期间花费的费用进行结算,被告承诺欠原告相应金额的欠款而出具的欠款凭证,被告认为这是双方分手费,因此原、被告间并不属于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应依合同关系起诉主张权利,而不是依民间借贷关系主张权利。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向原告释明其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与本院认定的不一致时可变更主张,但原告表示坚持本案属于民间借贷关系的主张,不同意变更,所以,本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可依合同纠纷重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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