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律师指导抚养权优势判断(标准案例示范 ) 庄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2019-5-27结案) 秦淮法院离婚案件
遭遇:
因感情忠诚问题、家庭矛盾、财产经济问题
感情破裂,协议离婚无法达成一致。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目标:
孩子、财产、债务
诉讼简要经过:
法院通知---开庭---2019年5月27日强行判决离婚
南京秦淮区法院-少年家事庭-武麟庭长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我方抚养,对方每月支付1600元
3、20万债务对方承担一半
重点支招:
孩子长期由我方抚养,虽然孩子较小,但与我方和我方家人有深厚感情
平日孩子抚养、教育、医疗费用全部由我方承担
孩子较小时候看病等费用也全部由我方承担
孩子近一段时间未与对方接触沟通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依法应从双方的抚养条件、抚养能力及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等多个方面进行考虑。
目前双方女儿尚年幼,生活及精神层面上更需要母亲的关心与照顾,故双方婚生女C由被告抚养更为适宜。
本案几个重点问题:
1、律师提供法庭发问策略顺序
2、律师将有力证据分布的提交
3、在诉讼中的抚养证据继续提交
二、孩子抚养费
1、我方提供了其基础工作的收入来源
2、我方提供了对方其他的收入来源
最终在法律以及律师的促进下,很快进入离婚实质分配审判过程中
而这个过程的设计也是常期司法实践和协议离婚总结的经验
离婚中每一个法律问题都覆盖离婚后很漫长的时间
因此一定要精准无误,防范风险。
律师总结:
在对方有稳定工作的情况下,自由职业者不能提供相应的流水和固定的收益
更多的是应当配合律师证明其平日其他在孩子抚养方面的优势特点
本案确实属于疑难复杂的离婚案件,涉及孩子抚养权的认定内容和层级比较多
法院最终能够支持我方的意见,也是综合全案离婚的成因和过程、律师的意见
以及双方婚姻案件过程中的付出和贡献
附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民初号
原告:,男,住本市秦淮区。
被告:B,女,住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律师。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B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C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婚后被告一直没有工作,无稳定的个人收抚养费1000元。被告对原告收入予以确认。被告称其从事微商,年收入70000元左右,父母均已退休,平时协助被告带孩子;要求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6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近年来,双方因经济问题产生矛盾,使夫妻关系受到一定影响。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原告起诉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双方的债务问题,因原、被告已达成一致意见,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依法应从双方的抚养条件、抚养能力及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等多个方面进行考虑。目前双方女儿尚年幼,生活及精神层面上更需要母亲的关心与照顾,故双方婚生女C由被告抚养更为适宜。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父母的收入状况、负担能力及孩子生活需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根据原告工作、收入情况及子女需要等因素,本院酌定原告应负担的抚养费为每月1600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原告有探望子支的权利,被告有协助的义务。探视权的行使时间为每周探视一次,具体时间及方式为:原告于每周六上午9时到原告处接孩子,并于当曰下午17时前将孩子送至被告处。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双方婚生女C由被告B抚养,原告A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给付C抚养费16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时止,此款于每月5日前由原告A直接付给被告B;
三、原告A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周可以探望C一次,具体探视时间及方式为:原告A于周六上午9时到被告B处接走,并于当日下午17时前送回;
四、原、被告双方夫妻共同债务20万元由B负担,原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给付被告B经济补偿款100000元。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A负担60元,被告B负担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二0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转为南京专业一线家事律师,很多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
都非常容易转化为调解离婚或者协议离婚
因此双方之间的分歧,一旦走进法庭就会有专业法官和书记员
对于法律进行释明和解读,非常容易让一方放弃错误的坚持
最终使得双方在法律框架之内找到相互的平衡
由此找到最恰当的方式方法促进双方快速离婚、和平离婚、合理离婚
是婚姻家事律师的基本功和必修课
这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
律师点评:
每一个离婚案件几乎都涉及到孩子抚养、财产分割,分割的范围通常都非常巨大。
离婚决定的事项远远比结婚要多,好的离婚结果能够影响自己的一生和家人孩子的一生。
南京婚姻诉讼安全指导平台-庄律师提示:
无路可退时,果断出击才可重回巅峰。
世界如此精彩,我们当然不能置身局外。
愿你向律师交付的重托,都得到获得回报。
婚姻自由,离婚自由。
你若想自由飞翔,找到强手给你赋能,就可以自己长出翅膀。
案后思考:
仔细聆听律师的分析,抓住律师分析的要点,整合自己能够掌握有限的资源,把自己的价值信息打包交付给律师,并依此获取回报!
在混乱中应当先建立信息的秩序,再建立自己内心的秩序。
冲突较多的时候,自己一定要明白哪些点自己该放弃,哪些点一定要抓住,自信和掌握就会慢慢建立。
附:房产证没下来如何离婚?通常情况下,离婚时会涉及到孩子的抚养纠纷、财产纠纷和债务纠纷等。财产纠纷中更多的是房产纠纷,而房产纠纷中也会有很多种情况,比如在离婚时当事人双方所争议的房子还未取得房产证,那么房产证没下来如何离婚呢?
一、房产证没下来如何离婚 房产属于不动产,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登记采取强制公示原则,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离婚时涉诉房产未取得房产证,无法确定房产的归属,所以法院在处理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子时要查明房产的情况询问双方对房产是否有争议能否调解,如果有争议且协商不成,法院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二、离婚后房产分割的情况 1、婚后共同买房型 首先,要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婚后购买的房产均为共同财产。
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
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起还贷型 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这种情况相对比较复杂。
三、婚前一方买房怎么处理 《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种情况又细分为两点,一种是婚前取得了房产证,另一种是婚后取得房产证。如果是婚前取得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如果是婚后取得产权证,同样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因为产权证虽然是物权凭证,但并不意味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关键看出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