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如若自然人间的委托理财合同存在下述几种情形的,则有较大风险被认定为无效:
1、约定“保底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z券、期货、国债市场中委托理财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以下简称《若干问题》)[3]一文认为:“保底条款应属委托理财合同之目的条款或核心条款,不能成为相对独立的合同无效部分,故保底条款无效应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整体无效。”由于该文代表了最高院民二庭多位法官的意见,对下级法院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因此,如委托人与受托人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保底条款”的,则该合同可能因此被认定为“整体无效”。但并非约定了保底条款就会导致委托理财合同一概无效,该类合同的效力仍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具体分析。
2、证z券公司从业人员受托理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z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证z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z券。因此, 证z券公司从业人员私自接受理财委托的,构成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3、受托进行外汇投资
由于我国实施外汇管制的缘故,自然人接受委托从事外汇投资业务的,将构成对《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违反,比如《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因此,此类合同构成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因被认定为损害公共利益而无效。
4、以委托理财为形式的洗钱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利用委托理财行为从事洗钱活动,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之“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形,因此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亦属无效。
5、受托人接受不特定多人委托从事受托理财业务
除上述情形之外,如受托人有在同一时期内共同或分别接受社会上不特定多人委托从事受托理财业务,特别是进行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情形的,委托理财合同也存在较大的无效风险。
综上所述,由于当前自然人之间委托理财行为虽然范围较广且数量不少,但因其过于分散尚不致对金融市场产生不良影响,出于尊重当事人契约自由,除存在约定保底条款、证z券从业人员受托理财或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一般将自然人间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视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认定其为有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