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触犯销售假药该如何成功办理取保、辩护缓刑(拘役缓刑)
发布日期:2019-10-28    作者:庄荣华律师

真实案情:
本案系一起标准的销售假药的共同犯罪,被告人系成年人,当事人通过咨询和比较,最终选择委托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庄荣华全程辩护代理。
承办法官:王扩军
审理结果:
法庭成功判处缓刑(拘役三个月、缓刑4个月)。
刑事案件阶段:
1、恳请法院认定被告人初犯、坦白,认罪态度好、主动赔偿和缴纳罚金。

律师点评:
        刑事案件的3个阶段,专业的刑事律师不仅发挥了自己的辩护水平,同时也凝聚大量的实际处理经验,为日后办理类似案件辩护提供更多扎实的办案技巧。庄荣华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已经办理大量重大案件,对于证据的分析和庭审的把握、辩护的方案都有特殊的经验。 
        一起的刑事案件被庄荣华律师成功辩护,核心的关键在于用最专业角度的律师意见,用最全面的量刑律师意见争取从轻、减轻处罚,上述案件均能反应本站刑事辩护律师尽职的表现以及高超的辩护技能。 至此本案终结。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苏刑初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女,汉族,医生,住南京市鼓楼区。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B,女,安徽省,汉族,美颜中心负责人,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7月1 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宁建检诉刑诉[20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B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被告人B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9日下午1 6时许,被告人A、B在南京市建邺区万达写字楼内,向C销售“Juvederm UIlRA4”牌玻尿酸四支,并由A为C注射,得款人民币1 3 6 0 0元。同年7月1 0日1 6时许,被告人A、B在南京市建邺区万达写字内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 “Juvederm ULTRA4’’牌玻尿酸两支, “YVOIREvolume”玻尿酸牌八支。经认定,上述药品应按假药论处。被告人A、B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A、B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南京市建邺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自然情况,证人C的证言,辨认笔录,手机信息截屏、电子数据、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足可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A、B向他人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属共同犯罪。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A、B犯销售假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A、B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A身为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销售假药给他人,酌情从重处罚。 
        关于被告人A辩护人提出A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A在共同犯罪中联系购进假药并为他人注射,在共同犯罪中与被告人B所起作用相当,故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A辩护人、B辩护人均提出给予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A、B销售多支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假药给他人,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故对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结合二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均可对其适用缓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A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被告人B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二、被告人A、B违法所得人民币1 3 6 0 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涉案药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处理。 
        四、禁止被告人A、B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二O -七年九月十三日 

        做人要以静修身,以俭培德,以退处事,以让养心。人心何时知足,知足便足。人生何时闲,偷闲便闲。知足常足心,终身不辱人。知止常止心,终身不耻人。心足虽贫不是贫,心贪虽富亦是贫。 
        附:取保候审期限最长多久? 实践中,如果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是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当然,申请取保候审不是想申请多久就多久的,是有相应的期限规定的。那么,取保候审期限最长多久呢?申请取保候审有哪些条件呢?一、取保候审期限最长多久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的条件是什么  (一)取保候审的申请: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
  (二)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依法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
  4、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不能结案,采取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害性的;
  6、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7、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三、取保候审要交多少钱  取保候审的保证金制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保证金的形式只能是货币,包括中国货币和可以在中国金融机构兑换的外国货币。
  首先要明确,并不是交了保证金就一定可以取保候审,在案件承办人通知可以缴纳保证金取保候审时才涉及到保证金的问题。
  取保候审具体要缴纳多少保证金,我国相关的法律作了以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一)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2、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
  (一)保证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以及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二)对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数额或者直接财产损失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
  (三)对其他刑事犯罪,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可以确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根据不同类型案件的性质、社会危害性,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本地区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以及需经地、市以上公安机关审批的数额标准。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