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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范围
发布日期:2019-10-27    作者:张学增律师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承包或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滩等农村土地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土地的合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第2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据此,农村土地承包有两种方式:一是家庭承包,承包的对象是耕地、林地、和草地;二是其他方式的承包,包括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承包方式,对象是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应包括与农村土地承包有关的合同其范围包括: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将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给其他人承包而签订的合同。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依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他人经营而签订对合同。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将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他人互换而签订的合同。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是指以其他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份加入其他经济组织进行经营而签订的合同。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是指以其他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而签订的合同。 
       六、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依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给他人经营而签订的合同。 
       农村土地虽然是不动产,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其他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须经依法登记方可发生法律效力不同,根据《物权法》第127他第1款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这不否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仍适用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区分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因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而签订的合同,作为债权合同,其自身仍存在围绕合同成立、效力、违约等承担的各种纠纷。此时应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依据《合同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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