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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经典案例
发布日期:2019-10-24    作者:杜凯律师

【案例】
        ****年**月**日**时许,被告人梁某接到上线派单,伙同同案被告人常某、郑某某、郭某某代领被告人田某某(小姐)到被害人唐某入住的雁塔区某某酒店***房间卖淫。田某某进入房间,先收取**元嫖资,然后和被害人唐某发生性关系。之后梁某指使常某、郑某某、郭某某进入房间,向受害人唐某索要车费、小费、保证金等,共计***元,被告人田某某在同案索要相关费用前离开房间,在楼下车内等候。(公诉部门认为被告人田某存在,事前有为同案开门的意思联络,事发过程中听到同案向客人要钱,事后得到比嫖资多的费用等问题。) 
        公诉部门起诉,被告人梁某、常某、郑某某、郭某某、田某某构成抢劫罪。 
        辩护人认为对于被告人田某某应当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不是抢劫罪。 
        (因为抢劫罪同样的情节需要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敲诈勒索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更是因为,案件的事实情况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点,这样才能做到罚当其罪,公平公正。)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田某某亲属的委托,特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被告人田某某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的审判活动,辩护人认真的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现在对本案已经有了全面、客观的了解,现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充分考虑并采纳:
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辩护人明确被告人田某某及辩护人都同意认罪认罚,请按照认罪认罚程序给予从轻处理。
一 、本案被告人田某某被指控犯有抢劫罪,辩护人认为应当定敲诈勒索罪。 
        1 、从主观故意方面考虑,被告人田某某在整个犯罪的过程中都没有抢劫的故意,其本人是在其他人的安排下从事卖淫行为,其主观故意只是为了获取嫖资,并没有抢劫他人的意思,是其他人的行为导致案件的发生。而且,被告人田某某事前无法遇见其它人的行为,……。
可见,被告人田某某最多只有预见同案有敲诈客人的可能,不能预见有其它的犯罪行为。(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田某某预见到同案要进行抢劫,也没有证据证明田某某事后知道实施了抢劫)。 
        2 、从案件发生过程看,在被告人田某某开门,其他同案进入房间后,田某某就在卫生间穿上衣服离开了,田某某并没有看见其他同案的行为,田某某本人也没有和客人说什么话。其并没有放任犯罪行为的发生。 
        受害人唐某的询问笔录第5页供述:办案民警问?……。 
        从受害人唐某的询问笔录可以证明,在同案威胁受害人时,被告人田某某已经离开房间了。 
        被告人郭某某20**年**月**日**时讯问笔录供述:……。在结合本案其它证据,均可以证明,被告人田某某在同案进入房间后,没有见到同案实施威胁恐吓客人的任何行为就离开了房间。 
        3 、本起案件并不符合抢劫罪的当场性,因为本案的“暴力”“胁迫”发生在田某某离开房间之后。 
        根据本案对受害人唐某的要钱行为,也就是被害人唐某的询问笔录,可以清晰的将本案的要钱过程分为四个时间点,⑴开门;⑵要车费(要路费),⑶要小费,⑷要保证金。这四个时间点依次进行,具有先后顺序。公诉人的起诉书也写明是……。辩护人依次分析这四个时间段的抢劫行为。
首先本案构成抢劫罪并不是从被告人田某某给其它三人开门时就构成了。因为此时还没有达到抢劫罪要求的“暴力”“胁迫”的程度。而且,在开门的这一刻,同案**人要实施什么行为,属于不确定状态。被告人田某某根本不确定将要发生什么。 
        第二 、在本案常某、郑某某、郭某某进入房间后,向受害人实施索要路费(车费)***元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不构成抢劫。
受害人唐某询问笔录第**页供述……。在这时只是语言的威胁,没有达到抢劫罪的暴力程度。而且从要钱诈的理由来说,是要路费,带有欺骗性质,这时并没有要抢的主观故意。 
        通过辩护人当庭询问:郑某某、常某、郭某某三人,都回答,在索要路费时受害人唐某没有反抗,没有害怕,很配合,很顺利的就转款了,可见根本没有达到抢劫罪要求的暴力或胁迫程度。 
        是否有“推按压住”受害人唐某的行为请综合认定。本辩护人认为本案“推按压住受害人”这个情节只有受害人唐某的陈述属于孤证,本案开庭时,参与本案案件的其他同案都对“推按压住受害人”这个情节予以否认,所以该情节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能认定,而且受害人唐某本人陈述有很多地方存在瑕疵,比如……。 
        第三 、在受害人唐某将路费转了之后,本案常某、郑某某、郭某某又以“睡了他未成年的女朋友”为由要求转款,也就是转小费****元,这时是否构成抢劫罪存在争议。 
        因为:**被告人第2次又找了一个理由给受害人要钱,使得受害人不再相信**被告人。这时产生的对于欺骗不相信但又没有办法的胁迫。 
        受害人唐某询问笔录第**页供述“……。” 
        第四 、受害人转路费**元后再次转了小费***元,这时再次索要保证金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存在争议(这是第3次索要费用)。 
        受害人唐某询问笔录第**页供述:“……。辩护人认为:从……的那一刻,受害人感觉到了害怕,而且也客观上威胁到了受害人的人身安全,这时达到了抢劫罪的暴力程度。但是,是否本案是否有……的情节。请法院予以查明。 
        从以上详细分析可知,在三被告人对受害人唐某索要车费并转款的时候被告人田某某已经离开房间了(这一点是很清晰的,没有任何争议,公诉人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也没有任何相反的证据)。这也进一步印证了,被告人田某某最多只有预见敲诈的主观认识。根本没有预见抢劫的主观认识。公诉人当庭表示,“本案的暴力程度是否达到抢劫罪要从被害人心里承受程度来分析”,……,这也恰恰证明被告人田某某不构成抢劫罪,只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在本案受害人唐某的询问笔录中清晰的记录着整个犯罪过程,在**被告人索要车费的过程中,受害人唐某直接就支付了。在**被告人索要小费时,唐某询问笔录第**页第**行记载:“在我将他们车费给他们以后,他们又继续让我转钱,并且还威胁我。当时我比较害怕,就将钱转给他们”。可以看到,当受害人感觉到“威胁”、“害怕”是在要小费的时候,而被告人田某某在之前索要车费前就已经离开了,所以对被告人田某某是不能定抢劫罪的。 
        对于共同犯罪的其它共同被告人的超出田某某主观预见的行为,应当属于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应当由实施人承担责任,被告人田某某不承担过限行为的责任。辩护人当庭给公诉人明确,被告人田某某是对抢劫罪没有预见到,而不是敲诈勒索罪没有预见到,被告人田某某是对其它同案的抢劫行为的责任不承担责任。 
        从本案受害人的角度分析,对被告人田某某应当敲诈勒索罪。 
        从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上都登记的是“找小姐被骗了**万多元”,在受害人唐某自己书写的报案材料中写到“**名男子进入房内,对我进行敲诈,共计***”。可见从受害人主观的感受上来说,并没有达到抢劫的程度。进一步分析原因,是因为,……。具有一定的预见性,在和小姐发生性关系后被索要车费其本人并没有慌乱,也证明没有达到胁迫他交出钱财的程度。甚至在第三次转款后,被告人唐某报警时都没有认为自己被抢了,而是认为自己被敲诈了。 
        二 、请法庭将被告人田某某和起诉书指控的其他案件中卖淫女参与抢劫区别开来。请参照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和第二起案件,对被告人田某某减轻或从轻处罚。 
        被告人田某某和本案起诉书指控第一起和第二起抢劫罪中的卖淫女具有类似性,也就是20**年**月**日抢劫案中卖淫女的单纯卖淫行为,在起诉书中,并没有确定该起卖淫女的名字,也没有确定卖淫女涉嫌违法的罪名,也没有写明是否另案处理,仅仅用一个“卖淫女”来表述。(这里存在同案不同定罪标准的问题)
在这里辩护人强调被告人田某某的主观目的就是为了卖淫获得嫖资,请法庭考虑到以上情况对被告人田某某减轻处罚或从轻处罚。 
        三 、本案被告人田某某为从犯,被告人田某某既不是整个行为的策划者和组织者,对被害人未采取任何暴力手段,也不是分赃的组织者,最后所得也是卖淫所得的钱。即在共同抢劫行为中所起作用是较小的,非共同犯罪中的积极实行者,其在共同犯罪中明显起到的是次要作用,应属从犯。依据《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被告人田某某应当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10. 对于共同犯罪,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确定增减基准刑的幅度。 
        (1)对于共同犯罪中罪责较轻的主犯,一般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四 、关于本案的犯罪数额,不能简单依据总数额给被告人田某某确定基准刑,因为,被告人田某某即是被告人,也是社会失足少女,其通过卖淫行为得到***费用本人并不清楚嫖资当时收了多少钱,所以,请对被告人田某某从轻处罚。……。 
        五 、本案被告人田某某认罪态度好,有深刻的悔罪表现,到案后如实的供述了全部案件事实,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六 、被告人田某某属于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社会表现良好,请对其从轻处罚。……。 
        七 、本案被害人属于嫖娼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属于有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八 、被告人田某某一方给受害人唐某退赃***元,取得受害人谅解,请给予从轻处罚。……。 
        九 、……。 
        十 、……。 
        综上所述:请法庭考虑以上情节,对被告人田某某减轻处罚,对被告人田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以上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希望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

辩护人:杜凯律师
201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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