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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开设赌场罪立案标准
发布日期:2019-10-22    作者:单义律师

 一、网上开设赌场罪立案标准
  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开设赌场罪的追诉标准
  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第四十四条[开设赌场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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