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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工程造价鉴定计价标准、固定价合同工程造价的鉴定等法
发布日期:2019-10-21    作者:石文辉律师

2019年10月18日下午,盈辉律师团队集体研讨会如期进行,本期主要内容是对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工程造价鉴定计价标准、固定价合同工程造价的鉴定等法律问题进行归纳总结。为了维护好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团队将不断钻研、学习,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归纳总结】
一、承包人与发包人约定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如何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处分问题,权利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行使或放弃,但是不能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否则无效。
二、如何确定工程造价鉴定的计价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如当事人对计价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如当事人对计价标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且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一般按照定额计价标准结算。
三、固定价合同能否主张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约定工程价款按照固定价结算的,依据前述法条之规定,一方要求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但对于固定价之外新增加的工程量等,一般需要进行司法鉴定。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张海肖
审核:石文辉、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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