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被告人刘某某销售未经批准进口药物“埃银”(Angstrom Silver Injection)用于肝癌患者的治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2019年9月9日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非法所得人民币4.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关键词】刑事诉讼,肝癌,未经批准,抗癌药品,销售假药罪
一.引言
销售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抗癌药品,构成了销售假药罪,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刘某某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X0303刑初830号”。
二.基本案情
(一)2017年11月,邢某因丈夫患肝癌而寻医。11月22日,邢某通过朋友介绍,与姚某、阳某(二人均已起诉)与被告人刘某某在x市x区x宾馆见面。姚某与被告人刘某某向邢某介绍进口药物“埃银”(Angstrom Silver Injection)对其丈夫的癌症具有疗效,建议邢某购买使用,其中阳某以“祖爷”的身份在一旁劝说邢某购买该药。随后被告人刘某某还向邢某播放了一段阳某“发功”治疗中风病人的视频,以进一步获取邢某的信任。
(二)2017年11月24日,邢某与姚某签署购买药物的协议,之后姚某委托他人从香港携带12支“埃银”到x市x区,并带其丈夫到x区x岭陈某某诊所注射“埃银”。11月26日,邢某向姚支付12支“埃银”费用人民币192000元,姚某于当日向被告人刘某某支付人民币48000元作为介绍费。
(三)2018年2月8日,民警根据线索,在x市x区x新村153栋804房抓获姚某,在房内缴获1支“埃银”、银行卡、病历资料、项目投资计划书等物品;在x市x区x宾馆8712房抓获阳某。2018年5月12日,x市公安局在x市x大酒店抓获被告人刘某某。
三.裁判结果
2019年9月9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销售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某某犯销售假药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非法所得人民币4.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讨论
(一)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销售假药罪。被告人刘某某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二)被告人辩称:被告人刘某某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上述证据有异议,不承认控罪,其辩称自己没有和姚某一起推销药品,其根本不懂药,张某2不是其介绍给阳某的。其所收款项人民币48000元是姚某的还款,姚某共欠其约人民币15万元,其本是让姚向其还款人民币5万元,考虑到其与阳某各注射了一支药物,让其少还了人民币2000元。
(三)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中,关于其与邢某等人的相处,没有涉及到推荐或者介绍本案涉案的“埃银”药品的供述具有连续稳定性。从姚某供述以及刘某某提交的相关银行转账流水可以印证,其与姚某之间确实存在经济往来,不能排除姚某对其存在欠款。阳某、张某2的陈述与刘某某的供述可以印证,刘某某实际未参与介绍或者推荐涉案“埃银”药品。请法庭查明相关事实作出公正判决。
(四)鉴定意见:x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药品“埃银”(AngstromSilverInjection)属于应当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应按假药论处。
(四)法院观点: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参与销售涉案假药的证据有:同案犯曾作的供述和指认、现场目击证人、被害人的陈述及指认、银行转账记录、同案家中缴获的假药及收款银行卡、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均能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向被害人销售涉案假药,并分得了人民币4.8万元赃款,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
【参考资料】1.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34名妇女中5人(含二孕妇)感染艾滋病 构成医疗事故罪。2.非法行医罪:无医生执业资格,在美容会所开展医学美容,致人死亡。3.吗啡用于缓解呼吸困难属于超说明书用药违反诊疗规范和现行法律临床应用风险极大。4.医疗风险:实施医疗美容服务项目,需事先取得医疗美容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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